題:
在“好男人”結尾尋求對陪審團裁決的澄清
stugotz
2017-06-12 19:53:0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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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於此職位,為什麼海軍陸戰隊在幾個好男人結束時沒有被謀殺罪名成立?按照紐倫堡審判的先例,對“我只是服從命令”的辯護似乎在法律上無效。

在我看來,如果陪審團裁定他們犯有“實施不當行為”,他們承認海軍陸戰隊不應該遵守“紅色代碼”命令。通過這種思路,他們積極做出了遵守該命令的決定,導致聖地亞哥去世。我很難區分因“不當行為”而被判有罪而對謀殺不被判有罪的區別。

同意指出“遵從命令”不是大規模企圖滅絕種族罪(例如未遂種族滅絕)的藉口,但這是與內部欺凌作為一種紀律的標準不同(請不要解釋為我寬容欺凌)。是“紅色代碼”的初衷。
六 答案:
Paulie_D
2017-06-12 20:25: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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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看看他們被指控了什麼

證件號碼為411275。VR-5。美國與蘭斯下士哈羅德·道森(Harold W. Dawson)和頭等私人盧頓·唐尼(Loudon Downey)。

被告被控共謀犯謀殺罪,一等謀殺罪,並進行不結盟美國海軍陸戰隊。

編劇 sup>

所以...現在讓我們來看一等謀殺案意思是(允許UCMJ *有細微差別)。

* 為此,請參見此出色的答案 sup>

一級謀殺:任何故意故意蓄意惡意的故意謀殺

維基百科 sup>

因此,由於已經確定他們不打算讓聖地亞哥去世,並且他的死是無法預料的事故,因此他們實際上沒有對他們被指控的罪行感到犯罪。

同樣,由於他們沒有(技術上)謀殺任何人或計劃殺人,因此他們沒有犯串謀罪。

最後的指控是: nbecoming”是他們有罪的(因為他們服從了非法和不道德的命令,因此受到侵犯)並襲擊了聖地亞哥……他們定罪。


被告不斷(在電影過程中)拒絕接受過低的過失殺人罪名(事實上,他們是犯了罪),您不能因沒有被指控的罪行而被定罪。

在一級學位中是否沒有其他謀殺版本,例如“如果您在犯罪時將某人殺害​​,那不是謀殺就是謀殺”或類似的東西?否則,檢察官似乎真的很難做到這一點。
@KRyan-適用於司法系統內的審判,但法庭軍事活動是根據屬於行政部門的軍事法規(UCMJ)進行的。相似,但略有不同。我對它不熟悉,無法知道UCMJ中是否有類似的條款,已經有一段時間了,因為我不得不擔心它:)另外,我認為這僅在他們犯下重罪時才算在內。
-1
@KRyan-謀殺案1需要進行沉思,因為他們從不打算提前殺死他,所以這絕不算什麼。但是正如pauli_d指出的那樣,他們*將*犯有過失殺人罪(在司法法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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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yan,,被稱為[重罪謀殺規則](https://en.wikipedia.org/wiki/Felony_murder_rule)。它在普通法國家中很普遍,但並不普遍。我不知道UCMJ是否採用了這樣的規則。
我想指出這部電影是錯的:“進行不當美國海軍陸戰隊行為”是一種虛假指控。第133條是“不當官員的行為”,但不適用於應徵者(電影中的道森和唐尼)。
@KRyan由於合併原則,當重罪被毆打或毆打時,您不能因重罪謀殺規則而犯有謀殺罪。這個想法是犯下的重罪絕不能是謀殺罪的先決條件,因為每當您犯有過失殺人罪時,您也必定會遭受毆打(和毆打)罪,就不會存在過失殺人罪,您將永遠犯有謀殺罪。至於檢察官無能為力,檢察官多收指控並最終因此而敗訴的情況並不少見。齊默爾曼(可能)
@DRF不確定我是否會遵循,但還算公平。不過,我仍然稱其為情節漏洞,因為如果控方完全弄虛作假,那麼卡菲(Kaffee)永遠不會走出他追捕傑西普(Jessup)之後的腳步。
@KRyan不會自欺欺人,因為起訴人不會多收指控。陪審團對奇怪的證據定罪,並且始終不了解法律。我同意,對Kaffee證明不是謀殺案1更為明智,但檢方可以在審判期間甚至審判後增加指控,請參閱https://www.greghillassociates.com/is-the-prosecution-allowed-to -add-charges-during-trial.html,因此它並不像您想像的那麼簡單。另請參見http://www.lawqa.com/qa/can-charges-be-lowered-during-trial-and-can-plea-be-made-during-trial-as-well。減少。
@DRF但是,這與我看過的《法律與秩序》所有時間都矛盾! :P
@kryan是的,法律程序實際上是針對被告的,這是相當有力的……除非您很有錢,否則(白人也不會受到傷害,但請參見辛普森,這也不是必須的)。當然,在這裡我要說的是在許多其他國家/地區的美國,情況要糟得多。當然,我應該補充一點,我不是律師,而且我不玩電視。我只是對美國司法系統做一些(沉重的)休閒閱讀。
實際上,這是“不正確的” UCMJ關於謀殺案的文章(第118條)與平民“一級謀殺案”有很大不同。我將發布答案解釋。
Paul
2017-06-13 17:46:34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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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人可能會說這是一個陰謀手段,或者陪審團只是發現沒有足夠的證據定罪。讓我們看看 UCMJ第118條:謀殺案說的話:

任何受本章約束的人,在沒有正當理由或辯解的情況下,非法殺害人類,只要他-

(1)具有預謀殺人罪的設計;

(2)旨在殺人或造成重大身體傷害;

(3)對他人具有天生的危險並無視人類生活的行為;

(4)犯有或企圖行竊,雞姦,強姦,搶劫或縱火罪;

是謀殺罪,應受到以下懲罰:軍事法庭可以指揮,除非根據第(1)或(4)款被判有罪,他將按照軍事法庭的指示終身受死或監禁。

在那裡我知道(或可能發現)的UCMJ中沒有實際的“一級謀殺”指控,相反,謀殺是謀殺,無論是預謀還是其他非法行為。請注意,造成真正的意外死亡(例如,如果您失去了對車輛的控制權並撞到了某人),仍然是誤殺而非謀殺。

首先,我要說的是好萊塢主義,因為他們指控他們犯下了UCMJ中不存在的罪行。

如果他們實際被指控犯有第118條,是否會卡住?好吧,作為審判的觀眾說起來更具挑戰性。讓我們嘗試一下本文的各種原則:

任何受本章約束的人,在沒有正當理由或辯解的情況下,當他-–

這4個點都是“或”語句:

(1)具有預謀殺人的設計;

好,不,它們已經建立並沒有打算殺死聖地亞哥只是為了粗暴對待他

(2)打算殺死或造成巨大的身體傷害;

這一點更具爭議性,但是我認為我們可以再次斷言他們絕對不打算殺人,也可能沒有考慮他們造成的“巨大”身體傷害。當然,我們在審判中所看到的一切(記得我們沒有看到它的每一秒鐘)都沒有超出合理的懷疑範圍,證明他們打算做更多的事而不是嚇the孩子。

(3)從事一種對他人具有內在危險的行為,表明其肆意無視人的生命;或

所以我實際上可以看到這個問題,這取決於律師如何辯駁以及提供了什麼樣的機外證據。話雖如此,但可以確定的是,根據其他代碼造成的紅色傷亡案,被告並非肆意忽視人的生命,也不能指望它具有固有的危險性。人們一直在訓練中受挫。

(4)從事或試圖進行入室盜竊,雞姦,強姦,搶劫或嚴重縱火案;

除非現場有場景轉了一個更暗的轉折,這些全都是“否”。

同意其他答案,即“沒有行為成為美國海軍陸戰隊”,但我想說,第134條:一般條款將適用:

儘管在本章中沒有特別提及,但所有的混亂和疏忽都損害了武裝部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所有使武裝部隊聲名狼藉的行為,以及不屬於死刑的罪行屬於本章的人員可能有罪,應根據罪行的性質和程度,由一般,特殊或即席的軍事法庭taken認,並應由該法院酌情處罰。

同樣,指控名稱的更改有點像好萊塢主義,但如果正確命名,肯定會導致他們獲得不誠實的解僱。

我應該注意,我不是律師,但是我既是美國陸軍的連長和營長,因此必須對UCMJ非常熟悉。

好答案。如前所述,無論他們是否被命令粗暴聖地亞哥,他們對*謀殺*並沒有*實際上*有罪(通過合理的,也許是寬大的解釋)。
就像現實生活中的背景一樣,這個答案也增加了。
我感謝圍繞UCMJ提供的上下文。這部電影並沒有竭盡全力使UCMJ對費用的定義變得清晰-可能是因為某些費用甚至不存在!
Ross
2017-06-12 20:08:0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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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紐倫堡,控方為對抗“上級命令”辯護而做出的兩個區分是:1)由於審判的性質,被告不僅根據本國法律,還根據國際法承擔責任。結果發現,他們在這一方面並沒有免除其道德責任; 2)罪行的嚴重性意味著毫無疑問,被告知道他們的行為和應受譴責。

好男人是我們機構判斷自己行為的能力的例證。雖然道德判斷是其中的一部分,但作為一部電影,它也是對允許犯罪發生的權力結構的廣泛探索。現在可能會有更多了解軍事法的人介入,但是我想說的是一個比較的說法,因為案件的泥濘性質,以及上校如何以卑鄙的方式行使權力,所以有更多的興趣

另一種想法:軍方在保護指揮系統方面可能具有既得利益,因為在許多方面那才是有效的方法。我認為安全的假設是,在判斷自己時,軍方會根據“不當行為”命令找到行動,但會同情指揮系統,並努力維護其形象。

保護“命令鏈”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當您通過直接行動或掩蓋犯罪而犯下罪行時,您將被視為串謀罪和犯罪分子。
Flater
2017-06-12 20:00:0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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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紐倫堡審判的先例下,“我只是遵循命令”的辯護似乎沒有法律效力。

雖然您提出了有效的反對意見,您還需要承認這裡有一個灰色地帶。

紐倫堡審判拒絕接受“遵守命令”作為藉口,因為士兵從事明顯違反人權的行為
按照同樣的邏輯,如果您的指揮官告訴您強姦婦女或殺死孩子,“我正在服從命令”不會生效;但是如果您開槍射擊武裝逃離軍事基地的人(後來證明自己是無辜的,沒有犯任何罪行),它就會飛起來。

如果情況清楚地證明了海軍陸戰隊是由於他們對所發生的事情沒有完全的了解(並且不是故意的無知的情況),因此無法評估他們的行為的道德,因此,不能責怪他們按照沒有直接和明確地執行的合法命令行事


即使您忽略問題的軍事方面,也是如此。 任何人都不應因未故意違反法律而被定罪。同樣,我排除了故意的無知,因為可以將其視為故意採取行動,以便您可以違反法律。

*“任何人都不應因未故意違反的法律而被定罪。” * ...不。僅僅因為他們不知道這是非法的,並不意味著您不能因犯罪而被定罪。
與*可以接受的*無關,與法律有關。如果您犯罪,即使您不了解法律,也可能被定罪。懲罰/句子是無知和減輕影響的地方。無論如何,這與OP提出的問題以及更廣泛的討論無關。
@Flater另一方面,如果您知道槍支在那裡,那麼您可能會在。無論如何,Paulie_D是正確的。 https://zh.wikipedia.org/wiki/Ignorantia_juris_non_excusat您的特定情況不是關於法律的無知,而是關於情況的無知。
人們被判犯有並非一直故意犯下的罪行。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對不起,軍官,我沒看到標牌,我以為是在這裡50號樓”,這不會使您擺脫超速駕駛的罰單。
無知被禁止作為有效的抗辯理由,因為對法律的習得知識至少在能夠辨別合法與非法之間達到人們注意到某項行動是非法的或可能被認為是公民的程度。義務。
@Paulie_D是正確的。 Flater,您所缺少的是某些犯罪在其定義中*包括*意圖。 *根據定義*,不可能“無意中”謀殺某人,因為“謀殺”罪包括*意圖。這是另一種被稱為“過失殺人罪”的罪行。再舉一個例子,“刑事過失” *不需要*證明有罪的意圖,因為這在術語上是矛盾的。
讓我們[繼續聊天中的討論](http://chat.stackexchange.com/rooms/60373/discussion-between-drf-and-flater)。
Tom Au
2017-06-15 14:39:55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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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辯方這樣做時,它被稱為“應對辯訴”。但是陪審團也可以使用此選項,代表辯護人或起訴人行事。

首先,讓我們看看實際和潛在的指控。一級謀殺(或僅是單純的謀殺1)是指有人被故意殺害,而殺戮是事先有計劃或有計劃的。謀殺二級學位是故意殺害某人的情況,但“決定”是在當下做出的。誤殺是指不是故意的殺戮,而是由於魯ck而導致的,因此是可以避免的(不是偶然的)。

被告顯然沒有犯謀殺罪1(被指控),或即使是謀殺案2,因為他們不希望聖地亞哥死,所以沒有必要的意圖。然而,事實仍然是聖地亞哥已死在他們的手中。這表明有過失殺人罪。通常,被指控犯有謀殺罪的人會認罪是故意殺人罪,並“割裂了區別”(即,與謀殺罪相比,判處較輕的刑罰,而起訴則“鎖定”了一些入獄時間)。

陪審團進一步減少了指控。 “不當海軍陸戰隊”,在這種情況下,這意味著服從非法命令。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承認有罪當事方不是自願採取行動,而是“殺害”聖地亞哥。因此,這清除了海軍陸戰隊士兵殺害他的行為,並根據導致他死亡的命令定罪了他們。

Ben Barden
2017-06-12 22:06:00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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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海軍陸戰隊被一個由個別軍事人員組成的小陪審團定罪,他們根據他們認為是非的決定做出決定,並且至少在某種程度上習慣於處理諸如這是判斷的要求。顯然,法律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是法律給了他們一定的迴旋餘地,而迴旋餘地受到挑戰的唯一方法是將其送上上訴法院。我的意思是,陪審團官員認為海軍陸戰隊的行為不當,但從道德上講,他們不應該為謀殺一名海軍陸戰隊同胞而受罪。 “道德”部分並沒有在法律本身中體現出來(這太模糊了),但是陪審團有能力自己運用它,如果沒有人提出上訴,那就是答案。

畢竟,這裡的整個案子都是基於一名軍官,而他的自由決定了他所管轄的士兵的紀律。顯然,他太過分了-有時會發生某些事情-但整個行為是系統的預期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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